t82678

二手手机存磕碰,三倍索赔被驳回;法院:轻微外观瑕疵不构成欺诈

N海都见习记者王凯诺通讯员康雨晴

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,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在线购买电子产品、家居用品等商品。当消费者网购二手手机发现边框磕碰,主张商家欺诈索赔三倍价款能否成立?近日,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纠纷案,认定本案中轻微外观瑕疵不构成欺诈,判决商家全额退款并承担退货运费,驳回消费者三倍赔偿诉求。

案件回顾:九九新手机到手发现边框轻微磕碰

2025年2月,黎某在被告公司于某购物平台经营的二手手机店铺中,线上购买一部二手九九新手机,该手机提供7天无理由退货、15天换货等服务。黎某下单后,被告公司向黎某发送质检报告一份,载明该手机为九九新,基本功能正常,外壳无磕碰掉漆等内容。

黎某收到手机后,发现手机边框有几处轻微磕碰,黎某向店铺投诉后,被告公司表示不满意成色可以免费寄回退换。黎某认为被告公司对该手机描述不符,有欺诈行为,遂于2025年3月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,请求退还购物款3998元,并赔偿三倍购物款。

审理:要求惩罚性赔偿依据不足

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是否存在经营欺诈行为。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,可以认定案涉手机交付到黎某手中时存在轻微的外观瑕疵,但黎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公司存在掺杂、掺假、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,仅是存在质量瑕疵,黎某主张被告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惩罚性赔偿,依据不足。

黎某主张被告公司出具无磕碰的虚假检测报告存在欺诈故意,但被告公司向黎某出具案涉质检报告时黎某已经下单,并非以该质检报告欺骗黎某下单。黎某在收到案涉手机之时,即因手机的瑕疵问题要求退货,被告公司也同意其退货,黎某并未因购买案涉手机产生实质性的损失。最终,闽清法院于2025年5月判决黎某退还案涉手机,被告公司全额退还货款,退货所产生的运费由被告公司承担,驳回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黎某不服一审判决,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。

法官说法:一般质量问题可选择合理救济方式

法官提示,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是指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,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设立三倍赔偿制度的初衷,在于惩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,维护市场诚信,在消费过程中,对于可修复、可更换的一般质量问题,消费者应优先选择协商、退货等合理救济方式,而非直接诉诸惩罚性赔偿。如滥用三倍赔偿制度,不仅会违背立法本意,还可能扰乱市场秩序,给诚信经营的商家带来不合理负担,最终损害广大消费者整体利益。